报案后公安机关不受案、不立案,也不出具报案回执怎么办?受案、立案及其时限的规定有
发布日期:2025-04-21 浏览次数:171
根据“三个当场”的规定,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时,公安机关必须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,当场接受证据材料,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。若未执行,报案人可向督察部门反映。
在受案立案时限方面,行政案件受案审查一般不超24小时,疑难复杂案件不超3日,公安机关需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处理,并将结果告知报案人。若报案人对决定存疑,可向督察部门反馈,或依据相关法律提起诉讼,追究公安机关未履行职责的责任。
刑事案件受案审查期限通常不超3日;若需查证犯罪线索,审查期不超7日;重大疑难复杂案件,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延长至30日,决定作出后会及时通知控告人 。 若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,控告人如不认可,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,公安机关30日内给出答复;若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,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7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,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样在30日内作出决定。
此外,控告人也可不经过复议、复核环节,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。不过,一旦选择向检察院申请,便不能再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、复核。检察院受理后会展开审查,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,并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。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流程,保障报案人合法权益,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