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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拍卖税费是否优先于担保物权

发布编号:420   发布日期:2026-10-30 浏览次数:38

 不动产司法拍卖成交后,会产生契税、增值税、土地增值税、个税等税费。实务争议焦点在于:该部分税费,是从拍卖款中先行扣缴、优先于抵押权受偿,还是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,抵押权优先受偿?

      依据《民法典》,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,但司法拍卖属于公法主导下的财产变价,各地裁判口径并不统一。 主流做法:法院制作分配方案时,优先扣除执行费用及本次拍卖产生的税费,剩余价款再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。理由是税费属于本次财产处置的必要成本,税收债权具备法定优先属性。

      另有部分法院持不同观点:纳税主体法定,被执行人的税费属于其自身债务,不属于执行必要费用,不能直接在拍卖款中优先扣除,税款应由税务机关另行向被执行人追缴,保障抵押债权优先顺位。 同时,如果拍卖公告写明全部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,则不会从拍卖款中扣税,不影响抵押权受偿。

对抵押权人来说,税费扣除顺序直接影响债权能否足额受偿。若成交价偏低,先行扣税很容易导致抵押债权无法全额清偿。 实操建议:留意拍卖公告的税费承担条款;收到分配方案后,对税费扣划顺序有异议的,及时提出执行异议,必要时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。